律师解析:
若在签订的借据中未曾注明借款期限或相关条款约定模糊不清,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还款期限时,贷款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所欠款项。
此种合理期限的设定往往需要根据借款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可能涉及到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
若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其他特别约定,贷款方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亦或是在合理期限之内予以偿还。
而关于合理期限的确立,理应纳入上述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衡量。
若借款人仍旧无视通知,拒不偿还借款,贷款方便可依循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确认借款人应归还借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