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漏几笔借款没写借条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倘若某几项借款事宜未曾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即借据,实际上借款方负有重要的举证义务,须通过搜集并提交各类证据,诸如银行转账记录、知情人士的声明或证言、录音录像资料等等,以证实借款行为确已实际发生。
若借款方无法独立完成上述证据的搜集工作,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类证据对于案件的裁决至关重要,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借款方未能提供借据,但只要其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仍可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定借款关系的确立。 反之,若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则借款方可能面临不利的审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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