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和周转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借条与资金周转之间的显著差异表现在它们的格式以及各自所服务的功能上。
前者乃属于标准形式的借款合同,其被广泛运用于佐证借款行为以及确立和展示借款方与出借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相较之下,资金周转仅仅表明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直接蕴含涉及借款行为的信息。 举例来说,尽管资金周转本身并未构成借款的实际事件,但只要事前有借款协议签署,该资金便会因此转化为借款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借条与欠条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前者的成立往往源于借款行为,后者则往往由于货物买卖、租赁业务及利息支付等多种因素而诞生。 至于关于借款合同时效问题,如若借款借据并无明确约定偿还日期,债权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进行索偿,且自对方拒绝偿还当日开始计算请求权法律实效,最长期限不得逾越二十年之期。 反之,若借款协议内确有注明还款期限,则以该期限之日起作为权责法律实效算定之起点。 对于欠条而言,同理,若其并无明确规定还款期限,则应自欠款产生之日起作为法律实效的起算点,若是设定了还款期限,则以还款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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