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能放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权并无随意舍弃之理。
监护权系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若监护人为图省事或其他不当原因欲放弃监护权,而未提出充分且合法的理由,则此种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作为监护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各项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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