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必须要去法院认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者并不一定全部都需经由法院确认。
一般来说,在法定监护的特定情形中,诸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儿女的监护责任,是无需经过法院认定的。 然而,若涉及到指定监护人的状况,如:在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之间产生监护权之争; 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的监护权存在争议等问题时,则必须通过被监护人所在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抑或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若个人对此指定结果表示不满,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请求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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