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婆刑事拘留了她还有抚养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须视监护人事先是否存在重大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是否置被监护人于严重困难境地而未积极履行监护责任; 或因未能有效行使监护权并拒不寻求他人协助以替代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陷入不利处境; 以及有否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它不当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若妻子因涉嫌犯罪而遭受刑事拘留,此种情况恐将构成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之状况。 然而,究竟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抑或是“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坚决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他人”,仍需结合实际情境予以深入研判。 假设刑事拘留致使妻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又难言愿意将监护职责委任予他人,则依照相关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应有关个人或团体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然而,是否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还需依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倘若妻子的刑事拘留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并无实质性妨碍,或者她能够通过其他途径确保被监护人权益得以充分保障,那么她或许仍能保有监护权。 反之,若她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又缺乏其他有效保障措施,那么按照法律条款规定,监护人资格便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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