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离婚之时,子女通常都应归属于父母做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然而,实际情况中仍存在着少数特殊情况,使得父母无法继续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首先,父母的去世。 当父母在生命旅程的尾声阶段离开时,他们将失去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就是他们已经失去了监护子女的能力。 我们之所以要求父母亲自监护子女,是因为子女处于成长发育阶段,需要父母来指导扶持,条件是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胜任照顾子女的重任。 否则,他们就会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 当然,也存在着某些针对特定情形的法律条款或者是人民法院有理由认为某个监护人的行为对子女产生了罪恶行径,或是构成了虐待行为,甚至担任监护人反而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时,都可以撤销他/她的监护权。 在上述这些情形中,父母将无法继续行使监护权并进行合理变更。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父母因故不再具备监护子女的资格,那么可以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那些与未成年人有着紧密联系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亲属以及朋友们担任监护人,同时还需要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是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及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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