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夫妻之间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父亲或是母亲,享有对他们所亲生的孩子的探视权,然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方便的义务。
对于该项探望的模式以及时间段的设定,通常在父母两人在税务部门签字离婚的时候就已经商讨确定好了。 为了确保孩子能够在良性稳定的环境中茁壮成大,父母双方都应该在离婚的过程中,倾心和努力为孩子的探望事宜达成共识,并且对探望的方式及时间做出周密、细致的规划。 若父母不能够就探望权的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的话,应向相应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深入了解子女的年纪及其父母的居所所在地、工作性质以及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个人品行等具体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全面、综合的判断。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探访性探望和停留式探望两种。 前者指的是探望权人在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的家庭住址或既定地点进行探望; 后者则意味着探望权人可以选择在双方协商同意或由法院规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接离并按时送返。 假如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拒绝遵循相关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的探望权条款,另一方可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针对未能履行此义务的一方实施教育,并责令其切实履行其义务。 如果经过反复警告之后仍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则有权采用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