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应该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后无法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益时,享有该项权利的父母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对方尽最大努力配合执行探望行为;
若法院已经对此展开过审理并就关于孩子探望权的行使情况做出了明确裁判的,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径直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所谓“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实际上就是指离婚之后未能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部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沟通过程中的接触、交往以及短暂共处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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