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申请降低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顺利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前配偶有权力向法庭提出减少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子女抚养费用受益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的实际支付金额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之间进行确定。 同时,若要同时负担起两名以上孩子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升,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子女抚养费用受益人来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则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进行参考,并按照上述比例予以制定。 另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抚养费的支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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