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问题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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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就是这八种加重情节中的其中一项。可以看出,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我国97年刑法的独创。外国的刑事立法中是没有此种规定的。但是,现行刑法依然没有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专门罪名规定。原因之一是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案件均以抢劫罪论处,并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处之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情形,都要被配置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且我国刑法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没作特别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者是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与“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七种加重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一视同仁的,并且认为“军警人员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含义1、“冒充”的含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的“冒充”是指行为人通过显示虚假证件、虚假着装、虚假标志或者口头宣称的方法向被害人证明自己的身份是军警人员,并能够让普通民众信以为真的行为。 第一,“冒充”必须达到使普通人相信的程度,冒充军警人员只要达到使普通公众信以为真的程度即可,而不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被害人都信以为真。按照普通公民一般的认识能力,如果抢劫行为人的“假冒”行为被识破,被害人只会将行为人当作一般身份的劫匪,在这种情况下,该冒充行为不可能产生其应有的效果,如果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则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也是不相符的。因而这种情况下不能将行为人的抢劫行为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只能按照一般抢劫处理。 第二,“冒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抢劫”主客观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若要成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冒充的故意,二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抢劫之目的而冒充军警人员。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并没有冒充军警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者说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不是为了抢劫,而是因为其它原因而实施抢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而进入了客观归罪的误区。 第三,“冒充”必须是在抢劫行为实行时,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抢劫过行为实行时冒充军警人员。如果行为人是为实施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准备军警服装、工作证等足以表明军警人员身份的物品,则属于抢劫预备行为。同样,如果行为人抢劫后,为掩人耳目而冒充军警人员,则属于抢劫后行为。我们不应将抢劫预备行为和 2、“军警人员”的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450条之规定,“军警人员”,包括军人和警察两大部分。“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区别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之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冒充的故意。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实行行为时冒充了军警人员,但并未将其作为抢劫的手段时,也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例如:杨某是某警校学生,杨某的同学赵某为了体验当警察的感觉而借穿其警服,便与另一同学吴某上街。吴某发现妇女金某拎手提包,便对赵某说“我用刀威胁那个女的,你把包夺下来”吴某用刀威胁金某后,赵某抢下金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①在此案例中,行为人虽然身穿警察制服,但并不具备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故意,而是临时起意而实施的抢劫行为。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该认定为普通的抢劫,而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因为在当时的情境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身穿警服也会实施抢劫行为,也就是说,此时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不是其抢劫的手段。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身穿军警制服,但没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虽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外在客观表现,但主观上不具备“冒充军警人员”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 还有一种冒充军警人员的抢劫后行为,即某些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后出于其他目的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抢劫的实行行为己经结束,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属于事后行为,换句话说,是抢劫行为在先,而冒充军警人员行为在后。这样以来,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对之前发生的抢劫也就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物后出于其他种种目的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 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冒充军警人员以“执法”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被害人所持有的财物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去认定,不能全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其次,倘若“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人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发生,仅仅是以被害人所持的财物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或者财物获取方式虽然合法、被害人却是在从事违法活动当作“执法”的根据,这种情形是行为人通过采取“文明执法”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所持有的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冒充警察而“合法”的没收赌博参与者的赌资,这种情形下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是真正的警察,基于警察身份的威慑力,而没有做出任何的反抗,任由行为人将其持有的财物“没收”走,对于这种情形中的行为人就是想通过冒充军警人员行使其“职务”的正当性和被害人自认为运气不好的心态智取财物。可见,该行为完全符合了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四、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未遂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由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所以也是存在未遂状态的。如果冒充军警人员之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既没有抢到财物,又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我们就可以认定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处于了未遂状态。 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共犯问题1、有预谋的共同抢劫之冒充问题在有预谋的抢劫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员是经过预先商量才进行抢劫犯罪的,那么,各共犯者对个别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这一事实应该是知晓的,而且主观上也是为了利用假冒的军警人员这一身份使其抢劫更容易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这时,即使只有其中个别共犯者冒充军警人员,其他各共犯者虽然没有冒充军警人员,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均利用了“冒充的军警人员身份”而较为轻易地取得则一物,这就应当将所有共同犯罪人均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而适用加重法定刑。如果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对抢劫起到主要作用,犯罪的完成仍主要靠其他共犯者的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完成,则不宜将所有共犯者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只能按一般抢劫罪处理。 2、无预谋的共同抢劫之冒充问题在无预谋的抢劫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者冒充军警人员的情况下,其他各共犯者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需要区分情况加以讨论。 对于上述前(1), (2), (3) (4)四种情形中,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如果一该冒充的军警人员身份并没有对整个抢劫行为的完成起到决定性作用,则可以考虑在升格法定刑的幅度内对该冒充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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