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的探视权能否通过约定排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双方均拥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益,其中未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那一方有权限提出探访其子女的要求,而负责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以确保探望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这是由于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抚养人有着为非抚养人创设探望条件的强制性责任,因此任何出自于民事主体之间就探望权所达成的协议都不能够违背这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