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计算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以及承担期限的长度,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需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进行裁定。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获得稳定的收入,那么孩子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数额计算; 反之,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固定收入,则孩子的抚养费就将按照其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参照前面所提比例予以核定。 在此基础上,如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还能适度地提高或降低。 另外,父母双方同样有权决定是否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起对孩子全部抚养费的责任。 然而,若直接抚养者的经济实力明显不足以支持孩子的日常开支,甚至可能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那么该责任就应转由另一方负责。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定期支付的形式,但如果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亦可考虑实行“一次性付清”的办法。 另一方面,倘若父母任何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那么可用他们的财物来折合成抚养费,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妥善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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