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起诉离婚,能否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不必然如此。
首先,一般而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由女方照料抚养; 其次,倘若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女方具备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由女方负责抚养: (1)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的节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 (2)子女在其身边生活的时间较长,而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女方没有其他子女,而男方却有其他子女存在; 这里所说的“其他子女”,不仅涵盖了婚姻中所生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领养的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等; (4)子女在女方身边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发育,然而男方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男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男方和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大致相当,双方都希望子女能与他们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已经在外祖父母身边生活了很长时间,而且外祖父母也表示愿意并有能力协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 (6)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性、收入状况等方面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在夫妻感情破裂上负有责任,有确凿证据表明男方有婚外情等行为,那么孩子被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7)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各方面的条件也都相当,如果女方的道德品质更为高尚,有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孩子,那么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也就越大; (8)当子女年满十周岁时,他们有权自主选择跟随母亲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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