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
从概念上看,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大陆法系民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的,而协议解除为双方合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的范畴。
问题 | 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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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解除权的性质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合同解除权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关于约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是以违约、预期违约为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使前提的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关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任意解除权,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1)《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合同法》第三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1. 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对于合同的解除,不考虑双方的违约行为。 四、行使解除权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1.享有解除权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如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的效力。此时,诉讼性质为确认之诉,法院审理围绕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行使程序是否适当,确认解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解除的时间以通知到达时间为准,而不是法院判决时间。 2.法院直接行使裁判权,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此时,前提是当事人的变更之诉。如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通知,迳行起诉解除合同,法院也有权判决解除合同。 解除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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