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判离婚,一方对小孩子抚养权进行上诉算离婚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当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际,无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结果还是某一方单独发起的离婚诉讼,均需就子女的抚养权及相应的抚养费用事宜进行深入商议并寻求共识。
若协商无果,那么双方就有必要诉诸公堂,请求院方做出公正裁决。 当离婚行为生效之后,如若子女由其中一方全权负责抚养,那么另一当事方就必须肩负起提供部分或全部养育费用的责任。 具体负担的费用数目和支付期限是如何确定的,这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假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话,就由法院来对此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所规定的协议内容或是其判决结果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亲生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先约定金额的合法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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