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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弹劾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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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其基本特征是: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二、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弹劾式与纠问式的区别

弹劾式(又称控告式)诉讼形式主要出现在奴隶社会时期,可以说是“当事人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在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 3.实行诉讼辩论,法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 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纠问式诉讼形式是封建社会时期刑事诉讼形式的典型,可以说是“职权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奉行口供注意,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被告人是被追查的对象即诉讼的课题而不是享有辩护权的主体; 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以采用间接审理等方式审理案件。

弹劾式诉讼相关词条

  • 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 纠问式诉讼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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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4 12: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