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未直接承担育儿责任的父或母而言,他们具有探望自己亲生子女的法定权益;相应地,另一方也有积极协助这一探访行为的法律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这项探视权以及具体的探视时间,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 如若未能达成友好协议,则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无论是哪一对夫妻最终获得了孩子的监护抚养权,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方前来探望孩子,反之,获得孩子监护抚养权的一方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以便对方能够顺利实现其探视权益。 因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并不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殆尽。 虽然其中一位家长没有直接负责养育子女,但他(她)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律权力,而另一位家长也必须履行协助这一探访行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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