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后对方还不让看孩子罚款给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述,未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定期探视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扶持帮助的义务。若其中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尽到协助另一方进行探望的责任,或是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另一方实现其法定的探视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那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针对那些故意拒绝执行关于探望子女的裁判或决定的人士,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惩罚。除此之外,权利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拒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以达到更好地督促对方履行法定职责的效果——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然而,在离异之际,我们仍然强烈建议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望安排详尽、精确的做出规定,并且明确探望权的履行规则,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因为对方恶意阻拦探望引起的无谓争端,促使你可以依据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全面发展,我仍呼吁父母亲能够就此问题进行深入、坦诚的协商,尽可能地减少对孩子可能带来的痛苦和伤害。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申请由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终审裁决呢?以下为满足条件者,即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一)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病或者因伤致残,无法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不利影响; (三)当未成年子女年龄已经达到八岁以上,且本人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 (四)在此前提下,如出现其他正式合理的理由,也可视作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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