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有未成年子女一方被确定为抚养监护人,则另一方应当担负其未成年子女必需的生活费以及教育经费的部分或全额,具体金额及其期限应当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不能成功解决争议,责任将归结于审裁当局进行判定。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问题的协议或裁决,绝不会对父母任何一方在必要时刻向另一方索取超出既定协议或裁决所规定的合理数量之需求产生任何阻碍作用。 假如对方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有权向有关审裁当局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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