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丧失监护资格的人; 3、法人; 4、不属于监护人范围的人; 5、没有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5、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8、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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