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想离婚,是否可以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针对“因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无法出示结婚证书”这一特殊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便于您进一步了解并解决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婚姻事务的规定,若未能进行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明文件,这种情况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状况。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之前便已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时的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保守宽容的态度,因此双方只能选择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就只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无法前往位于婚姻登记部门的机构办理协议离婚。 其次,若双方在民政部发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则其关系并不被视为事实婚姻,而是被定义为非法同居。 在此时,离婚的争议不复存在,只需双方自行解决即可。 此外,倘若曾进行过结婚登记,却不慎遗失结婚证书,那么双方均有资格凭借户口本及个人身份证明,向原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机构或者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相关申请,要求履行补领证书的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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