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之差异性分析:
首先,从申请的当事人角度来看,虽然二者都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但相比之下,可撤销婚姻仅需由具备相应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进行提请; 而无效婚姻则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外,相关国家职能部门或是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照职权范围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对某一特定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存疑的申请。 第二,在申请的时机选择上,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律授予其享有撤销权的期限之内提出相关请求,若超出此期限,撤销权将会失效; 反之,对于无效婚姻而言,一旦司法机关认为确实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况,即可直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主动与否,被撤销和被宣布无效婚姻所涉及的妨害对象有所不同。 可撤销婚姻多为违反个人意愿的行为导致的结果; 而无效婚姻的情况,则大多因违法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引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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