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更为详细和明确的层面上,我们发现此法律规定涉及到以下五大部分的要点:
首先,遗嘱制定者必需要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行动能力; 其次,他所制定的遗嘱须充分反映了他本人最真实的意向表达; 第三点,遗嘱制定者对于遗嘱中所处置的财务资源务必具备相应的权限; 紧接着,遗嘱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准则;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遗嘱的内容与文书形式亦需合法合规,两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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