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遗产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享有相应的保护权益;
(2)严格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本身的财产权利,具体类别如下所述:
首先包括对国家或集体财产使用权进行申请的权利,:
公共财产使用权,如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所有类型;
其次是被继承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权利;
再次是被继承人在某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等;
此外,还应涵盖被继承人对于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劳动工资权等权益。
(3)并非直接由遗产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权利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其次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置的个人财产;
再者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个人财产,该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最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配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