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由单方单方面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夫妻关系当中,丈夫与妻子对于共同财富都拥有平等且合法的处置权力。
在婚姻存在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将被划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别,除非另外有书面协议对此进行了另行约定。 在这样的范围之中,夫妻双方对于这共同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2.当某位伴侣未经另一方同意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富时,此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此情况下,共同所有者有权分享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担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分共有者如因个人意愿而随意处置共有资产的情况下,这类行为通常会被裁定为无效之举。 然而,如果第三方以善意且有偿的方式获取了这些财产,那么应该保护这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同时,对于其他共同所有者因此带来的损失,应由擅自主张出售共有财产的那一方负责作出适当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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