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购房婚后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结婚前所选购之房屋投资,通常并不被视为公共财产。
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能会将其判定为共同拥有: 第一种是在夫妻婚姻关系仍然持续的阶段内进行购房,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此类房地产进行特别约定,即便房产证仅标注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也应该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倘若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记录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不动产可被视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共有的财物,当然,当事人若另有其他特别约定的除外。 然而,如果房屋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独自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买的,并且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也是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理解为仅仅是对自己孩子的单方面赠与,因此,此不动产可被视为该对夫妻中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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