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据提供哪些材料和手续材料有关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提供一些特定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这些证据材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的证据,例如已经签署的分居协议、关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出一方存在不忠行为的证据等。 2.证明双方财产状况的证据,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3.与子女抚养权问题有关的证据,例如子女日常生活和教育开支的支付凭证,以及能够证明自己更适合担任子女监护人的工作情况、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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