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法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重婚罪的行为人与第三者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依旧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与他人类似于婚居状态的非法同居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的恶劣行为; 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和遗弃的严重行为; 以及在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过失行为。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存在上述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将享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例如,重婚罪是指已婚人士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在明知他人已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仍旧与其构成事实婚姻的违法行为。 而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则是指已婚人群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频繁保持性关系,并以非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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