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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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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

二、管制刑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三、管制刑刑期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不超过三年。

由于管制刑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故管制刑的刑期存在折抵问题,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四、管制刑的执行机关

管制刑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关,而非公安机关。

五、管制刑的执行方法

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刑的限制条款,但并未规定违反这些条款的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管制刑的实质效力。

六、管制刑的解除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管制刑相关词条

  • 主刑

    刑法规定,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等。其中,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又称“最高刑”或“主刑”。死刑是一种永久性刑罚,具有绝对的威慑力,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的罪犯,以及保护社会的安全。死刑的实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在合法程序和完整的证据基础上,经由具有主管权限的有关机构审批,经法院作出判决,最终由相关机构执行,而且死刑只能施行在极少数的罪行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死刑应当确保人权的尊严和安全,拒绝滥用死刑。

  • 管制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意义在于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我国《刑法》第38、76、85条对社区矫正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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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