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分居怎么界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所谓“分居”,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已婚夫妻双方选择彻底分开,并且终止了彼此之间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这种状况具体体现在不再共同居住于婚姻用房内,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性生活接触,同时在经济上也完全自主承担各自的开支等等方面。 然而,要想达到法律层面能够被承认的分居程度,通常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要有分居的主观意愿存在,也就是说,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都必须有明确的意向——结束当前的婚姻关系,并将这个意思清晰地表现在日常行为之中; 其次,分居的情况必须是连续而稳定的,不能间断或者反复无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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