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个儿子起诉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倘若此起离婚纠纷涉及的原告为三位子女,则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应采取调解手段以化解离婚矛盾。
若调解规程无果,且能够证实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维系,此时法庭就应该考虑准许离婚请求。 针对个案中的情况,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是,是否存在如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准许离婚的特定情形。 例如,是否有任何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抑或是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若调解工作顺利完成,当事人可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反之,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且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法庭通常会批准离婚请求。 此外,若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同样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再度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在此期间,若某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庭亦应予以批准。 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将视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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