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我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中某一方坚决决意离婚,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那么该方有权持本人之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等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起草起诉状及其副本,向被告所在辖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情感确已严重破裂,会据此判决准予离婚。 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视为夫妻情感破裂: 首先是保持或成立双重婚姻关系,或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种情况是长期存在赌博、吸毒之类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者; 最后是因为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群体。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情感尚无达到破裂程度,仍未批准离婚,那么自此以后,若分居达一年之久,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再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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