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三年的婚姻离婚应如何判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限未达到三周年的时候,若夫妻一方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则该离婚诉讼应由法院展开调解活动。
若经查实,夫妻情感确实已臻破裂,且通过调解已无回旋余地,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批准并支持离婚诉求。 然而,如果这是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鉴于离婚涉及到诸多方面以及各方的实质利益,当诉讼的双方对于具体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存在巨大差异时,法院往往会倾向于给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离婚依据,且被诉一方坚决表示绝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可能很难达成预期的离婚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五种情节被视为能够直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关键因素: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乃至遗弃家庭成员; 3.拥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 4.因为感情不睦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种种其他可以导致夫妻情感出现破裂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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