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操作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配偶一方决意反对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欲追求离婚,则后者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诉求。
当事人为了启动离婚诉讼,应准备好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薄在内的相关证件,并完成诉讼状及其副本的撰写,然后赴被告现居住地或者经常性住宿地的法院提交起诉书。 针对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性居住场所无法划定统一地点的情况,常驻居住地的法院将享有裁量权。 法院在原告递交申诉后予以受理之后,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获得解决,法院会依据审判标准对夫妻间的感情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如果确认感情彻底破裂,会做出离婚判决。 然而,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而非其它因素。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若法院经过调解无果,均会被视作解散婚姻关系的合法理由: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与别人同居生活; (二)施暴于家人或者有虐待、对待配偶儿童的行为; (三)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 (四)夫妻间因情感冲突或隔离而分开居住达二年以上; (五)由于其它严重影响夫妻间感情的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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