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手续在哪里办理合适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若相关当事人对于离婚事件、子女抚养权争夺、资产分配问题等方面的态度与立场趋于一致,那么他们完全具备条件和合法权利前往某个特定居留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携手共同完成离婚登记手续这一重要环节。
在此情况下,必须分别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当期有效的户籍簿副本及结婚证书以及详尽无遗的离婚协议,以确保各项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 然而,如果相关当事人在上述诸多问题上产生了歧义或者分歧,那么希望脱离现有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离婚判决。 在这类情况下,必须要明确指出的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当被告的常驻址与当前住址无法统一的情况下,应当由其实际居住地的法院接手处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经过法院全面且深入地审视审理后,若是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彻底断绝,那么依法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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