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与婚姻无效,二者有何不同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行为性质存在明显差别。
婚姻解除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针对解除男女之间的密切联系,然而其内在的根本属性却截然不同。 其次,两种情况下的产生原因亦不相同。 离婚的根本原因通常出现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而非基于婚姻本身的违法性,恰恰是因为"夫妇间情感确己破裂"。 另一方面,无效婚姻则往往源于违反了成立婚姻的法定基本条件,在婚姻缔结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然作为既定事实发生。 再者,从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离婚应自解除当日起即宣告生效; 而对于无效婚姻而言,其自始至终均为无效,这意味着,从结婚登记那日起,无论何时,宣告此项婚姻无效的决定都会追溯到过去。 此外,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在两种情境中的身份也各异。 离婚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向共同行使离婚请求权,任何其他人无权进行强制干预或插手。 然而,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涉及利益的第三方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权力的机构,均可成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最后,两种情况在处理过程及必备条件上皆有所不同。 至关重要的是,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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