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患精神病,男方是否有权要求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务必要在离婚前先行变更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然后才能启动离婚程序。
欲离婚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倘若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感情存在破裂现象,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恢复和睦关系,则将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可认定的感情破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或与他人持续同居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对伴侣进行虐待、遗弃; (3)具有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且经多次教育改正后依然不改; (4)由于情感问题而长期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乃至破裂的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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