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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在离婚之后才得知前任丈夫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行为并且导致对方怀孕的情况下,以协议形式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请求赔偿因该种情形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然而,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达成离婚目的,则无论原告诉求离婚与否,均需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申索。
值得注意的是,若无过错方向其前夫提出离婚诉讼且未能成功坚持离婚损害赔偿诉求,那么在正式离婚之后便不再具备单独提出类似申请的权力了。
至于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以被告身份出现的无过错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待法庭做出离婚判决之后,仍然有权利另行提出申诉,请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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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1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