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其本人并无法直接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这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与其存在监护关系,且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亲属或朋友提出申请,经过法院批准之后,才能委托他们代理自己进行离婚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无行为能力的已婚者,其配偶通常是他们的监护人和代理人,因此若有他人欲替他们提起诉讼的话,则必须先依法成为其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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