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时,对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决定离婚时无法联系到另一半,那么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选择向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司法机构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递交令人信服的申诉文书作为证据。
然而,若您的居住地点与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并不相符,那么您应该前往您频繁居住之地的相关法院进行立案。 在正式递交诉状之后,法院将针对对方当事人进行通告,如公告期顺利度过,即代表文书已被送达对方,法院便会为之开启审判流程。 法院经审理分析后,若认定当事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就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而若判断为感情尚可挽回,则多半会做出不予离婚的决定。 如果对方离开人世或者是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那么他们的配偶就能够首先请求法院宣布其人为失踪人口,然后再递交离婚申请,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同意离婚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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