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应该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突击离婚现象,实在是屡见不鲜。
此类离婚行为的目的显而易见,无非是希望通过“签署虚假离婚协议”获取更高的拆迁补偿待遇以及更优越的住所处置方式罢了。 然而,我们却不能单纯地以此来定义他们的离婚事件为“假离婚”。 因为衡量一桩婚姻的真实与否,根本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已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离婚登记,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只要法律手续已完备,那么这自然就成为了一个“真实的离婚”事件。 2、反观如今社会中的某些拆迁户,他们选择采取突击式离婚的手段,虽然每个人心中都明白其中的真相和动机,且这样的动机并非光荣,然而这种离婚行为确实符合法律规范,并无任何法律条款明确禁止被拆迁之对象在拆房决定公布之前不得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清点家产安置意味确凿无疑,其背后涉及到的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公平补偿与强制性流转行政举措,更是必须紧紧围绕着公共利益的需求开展,同时严格遵循公平补偿原则。 政府有权利根据特定情况所需的公共利益,并在能够提供给土地使用居民相应补偿的前提之下,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法定征用程序是极为严谨的,包括报备前的通告程序、详尽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正式批准程序、制定并对外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全年来看,征用过程可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亡的有两大类情况。 一方面,在双方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完成征用行动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被标记为失效状态; 另一方面,若拆迁方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并按照相应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用工作,同样也能达到此效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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