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需要提供哪些类型的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所需证据分类包括如下几个方向:
首先,关于证明双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被告身份以及法定可准予离婚的情形的相关证据; 其次,是说那些能够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离婚证据; 再者,就是如何找到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共同财产下落的离婚证据; 最后,是针对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而言,需要搜集和准备哪些方面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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