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能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律将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判断依据定义为是否存在夫妻情感严重破裂,这与提起离婚申请的次数并无直接关联。当夫妇之间的真挚情感到达破裂程度,无法通过调解加以解决,同时符合如下某一或数种具体情节时,法庭才可能做出离婚裁决:
(1)重婚或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 (2)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虐待甚至遗弃家庭伴侣; (3)沉迷于赌博、吸食麻醉剂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5)除上述情况外,任何能够影响夫妻间情感纽带的事件也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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