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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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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竞合的主要内容

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

二、责任竞合的原因介绍

(一)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本质原因

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首要原因是人们在处理具体事件的时候产生了矛盾。二十世纪初,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行使的重要原则。诚然,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不法行为只能导致一种请求权和一类责任的产生,在此情况下,无所谓请求权和责任竞合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遇到了挑战。由此可知,民事责任竞合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既相对独立又局部重叠所造成的,正是由于产生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仅仅依据单一的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样的情况,所以才产生了民事责任的竞合现象。

(二)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历史原因

张新宝在他的著作《中国侵权行为法》一书指出:“如果某一民事违法行为仅依一个单一和统一的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会产生两种责任竞合问题。如果法律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是单一的和统一的,“井水不犯河水”,既凡构成侵权的行为均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则不会产生两种责任的竞合问题。但近现代民法一般没有采取上述思维方式,而是一方面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又规定某些行为既属于违约又属于侵权行为或某其它民事行为。这样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民事责任的竞合现象。”从历史上来看,在古代法律中,各法律部门原属不分,各种不法行为均应该被认为是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在中国尤为明显,民法、刑法、行政法并不分立,而是合体法,而古代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亦然,几乎随处可见对民事责任实施刑事处罚的规定。而后的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所阐述,但是早期的法律仍然未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正是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历史渊源。

(三)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个事物的产生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是在具体事件中遇到了矛盾,而后找到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如此便产生一个新的事物。民事责任竞合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一些难以利用其他途径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就是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现实原因和具体意义。而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现实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现实中各种不同民事责任因不同规范的存在而相对独立,其次就是民事责任竞合之所以能够形成所必须的要件,这些要件也可以被称为要件原因,这些要件一旦形成必然带来民事责任的竞合现象。这些要件其实在上述对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介绍中已经叙述了,就是在同一行为人因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而且这一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只要这两个条件符合必然将产生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冲突。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现实原因。

三、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依据是否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主要指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上述几种民事责任之间均可发生竞合,其中最为常见者,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此外还包括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等等。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模式。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今世界就存在着三大主流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何孝元在他的著作《法律学》中指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而有数个法条的规定而言,在裁判上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其适用之原则如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实害法优于危险法;复杂法优于单纯法或者全部法优于部分法;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结合犯适用其特定的法条。”

2.请求权竞合说

德国的著名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多项给付请求权累积,如果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下一个问题,即: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的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就是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后者即所谓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这一主张为一些国家所效仿。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我国著名学者王泽鉴在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阐述道:“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是在批评支持德国判例学说数十年的请求权竞合说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在此方面,贡献最大者为权威民法学者教授Larenz教授。他强调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二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二个独立的请求权。论其本质,实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二个法律基础,一为契约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二)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法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请求权与基于违约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何种关系,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法国学者和一些德国学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辅助性,即不当得利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始能行使,可见,不当得利可与其他请求并用。崔建远先生认为,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两种制度并无互相排斥的性质,恰恰相反,有时需要两者对同一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

(三)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债权责任的产生一般不需要双方事先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也并不排斥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当事人于缔约之际的违法行为,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责任竞合。如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依诚信原则所生之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未尽保密义务将其知悉的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或以欺诈、协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以及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等,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1.禁止竞合制度

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在违约的场合,合同当事人只能寻求合同救济方法而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王利明教授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比较研究》中指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的实现而使另一项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

3.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

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以英美法为代表,何美欢先生在《香港合同法》中一语道出:“在英美法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以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补救。”

五、责任竞合的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2007年3月,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纯净水,该纯净水为被告郑仁旺从被告批发商徐秀中处购进。当原告何长恩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看到此种情景,何长恩心理产生恐惧,没想到自己长期饮用的某品牌纯净水竟如此的不纯净。一怒之下,何长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但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调。因该瓶纯净水为某饮料公司生产,故何长恩于2007年7月16日以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出带着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故应赔偿由此对何长恩造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之间的竞合。原告何长恩既可以被告违约向其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被告侵权向其主张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原告可选其一向被告主张权利。

  [管析]

  违约与侵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本案中被告是违约还是侵权呢?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既本案应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析一,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某品牌纯净水时,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该品牌纯净水是零售商郑仁旺在批发商徐秀中处所购进的,郑仁旺与徐秀中都是经销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被告批发商徐秀中为该品牌纯净水在金溪县的销售代理商,批发商徐秀中与生产商某饮料公司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原告何长恩购买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纯净水,双方也形成合同关系。

  (2)、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何长恩付出一定的价值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润田牌纯净水,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就应给付相应价值的纯净水,这样才符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零售商郑仁旺给付的是一瓶存有蚊子的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则构成违约行为。作为生产者的某饮料公司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使消费者何长恩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此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分析二、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为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就本案而言,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造成了何长恩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及精神损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长恩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造成何长恩拥有一瓶质量合格的纯净水的财产损失。(4)、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过错的标准民法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种方法,我国民法实践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本案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过错。

  分析三、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会因一方的过错而致使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受到侵害,使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同样会发生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能因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违约,这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

  责任竞合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它有如下特点:(1)、责任竟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一个违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的行为就产生了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外所说的冲突,一方面是指习惯男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外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者可以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笔者认为,原告何长恩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具体在本案,原告何长恩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即选择了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按照侵权之定性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结果] 原告何长恩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具体在本案,原告何长恩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即选择了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按照侵权之定性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责任竞合相关词条

  •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 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担保物权竞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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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