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在哪里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离婚之诉,该案件的审理通常会在被告一方的户口所在地(亦指其实际居住之处)人民法院进行,然而,如果户口所在地与常驻居所地并非同一地,那么便得向被告方的常驻居所地(即自离开原居所后最近一年内持续定期居住的地区)法院发起诉讼。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诸多特殊情形,此时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可将案由移交至原告所在地区的法院审理,但必须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方有权在任何法定地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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