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访客车位是全体业主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地下停车位便被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1.开发企业在进行公摊面积计算之时,已经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纳入考虑范围; 2.开发企业将建设地下车位所需的成本计入到住宅开发总成本之中;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此类停车位应当无偿交付予业主使用,也就是说,在小区规划阶段,车位就已经被明确设定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角色。 若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则投资兴建该地下车位的开发商享有专属使用权,并有权对其进行销售。 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者由物价局开具的车位未被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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