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茂名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发现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质量保修之责。在保修期限之内产生的属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履行其保修义务,并对于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所售出的每套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的法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商品住宅而言,其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的存续期;若存续期短于《规定》中所确立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限应不低于《规定》中所确立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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