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违约交房日期该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付房产引发的维权问题,业主们可以选择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通知,以敦促其迅速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对超过约定日期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若是在业主要求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且无法提供确凿合理的理由解释,那么作为业主有权宣布解除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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