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关税,是指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问题 | 关税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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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所谓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 二、关税税率种类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政策需要制定一定时期内实行的暂定税率。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一直较高,为了配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自1992年以来,我国开始自主地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算术平均税率已经从1992年的42.3%降至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2000年的16.4%、2001年的15.3%,自2002年的1月1日起降为12%。2002年,中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7316个,其中绝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最惠国税率从0—65%不等,普通税率从0—27%不等);少量采用定额税率(如啤酒、原油)、复合税率(如录音机)和滑动税率(如新闻纸)。目前,中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主要使用最惠国税率,并通过差别税率体现国家的经济、外贸政策。 (一)进口税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采用复式税率,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类税率的适用范围的原则是: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订立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未订立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进出口关税条例》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以及关税配额税率等五栏税率。其中,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为了调节商品的进出口,《进出口关税条例》还规定,“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只限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暂定税率包括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两部分。暂定最惠国税率是对于一些国家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的性能、质量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进口原材料、关键件实施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它仅适用于相互采用最惠国税率范围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实行;按照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货物的时候,两者取低计征税率;按照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货物的时候,以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是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2002年,中国对209个税号的进口货物实行暂定最惠国税率,税率从0到15%不等,按照出口货物税则暂定最惠国税率征税的货物有23个税号,税率从0到20%不等。 同时,我国还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此即关税配额税率。超出该数量内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我国目前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进出口关税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因此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于正确选择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准确计算关税的应纳税额,确保关税优惠真正为受惠国生产的产品所享有,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变相取得优惠待遇,进而对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务院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代了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依据《原产地条例》第3条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二)出口税率我国对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关税,主要是针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因税目税率不多,为便于征管,出口货物的税率不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中国目前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多,税率也较低。 (三)报复性关税税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三、关税税率的适用依据海关总署2005年1月通过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应当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具体规则如下: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④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10)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关税的税率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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